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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7-3 8:49:35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文件

 

诸住金[20074

 

 

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工作调离本市,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翻建住房房价的总额。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还贷额,办理时间为贷款发生月;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贷本息。

(三)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的70%

(四)职工符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四)至(八)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次30%及以上付款发票;以其它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证》。

2、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城镇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需提供《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4、购买、建造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交款发票。

符合上述条件14条的应在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银行按揭借款合同及支取日前一年的还款记录;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逾期贷款的,停止一年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按揭贷款的,需提供贷款抵押注销函、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并应在还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三)租房居住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或批文。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七)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调令;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的低保证。

办理上述各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其它人员代职工提取的,同时提供代领人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购、建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到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营业窗口或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诸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单位应在意见栏内证实确系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携带相关材料到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营业窗口办理审批、提取手续。

(三)经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审核盖章的《诸暨市公积金支取单》到指定银行公积金办理窗口提取现金。

五、本通知自200771日起执行。

 

 

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政策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府办、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2007年6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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