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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7-3 9:08:20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诸住金[2007]5号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按规定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到申请贷款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绍兴市范围内的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本市范围内①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占房屋总价30%及以上的首期付款凭证,并且出售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愿意为其提供保证;②其它形式购(建)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同意以本次所购(建)的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
  6、愿意委托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代办房屋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由“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对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所购(建)住房价值大小等各项因素综合确定,并以计算所得的最低额为可贷限额。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2、根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可贷额度:
  ①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7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为35万元。
  ②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4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为30万元。
  ③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1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为25万元。
  ④月缴存住房公积金7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
  ⑤月缴存住房公积金5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为15万元。
  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3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为12万元。
  ⑦月缴存住房公积金8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为8万元。
  ⑧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低于80元的,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3、根据房价确定的可贷额度:
  ①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不超过房价总金额的70%;
  ②购(建)拆迁安置房、全额集资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的不超过计税房价总金额的70%或评估价的50%;
  ③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计税房价总金额的70%。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款人的最后还款期限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止。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四)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可以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应同时向“分中心”和有关银行分别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2、借款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支付30%及以上购房款票据;
  3、借款人购(建)拆迁安置房、全额集资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的,凭一年内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贷款,并提供《契税证》、《土地使用权证》;
  4、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凭一年内办理的房屋《契证》申请贷款,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分中心”对借款人的条件及提供的材料、证明应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以下贷款手续:
  1、核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月还款额;
  2、借款人、委托人(分中心)、受托人(贷款银行)三方签订《职工购房借款合同》;抵押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分中心)双方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3、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4、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用转账方式将借款人取得的贷款金额划到相关账户。
  四、允许职工以自有资金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允许职工用自有资金一年一次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还款比例不少于贷款余额的10%,绝对额不少于1万元。
  五、职工已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因重新购、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的,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调整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府办、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2007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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