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文件
诸住金[2007]6号
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6月以来,我市楼盘供应充裕,职工购房大量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激剧增大,存贷比过高。为贯彻银发[2007]359号文件精神,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这项优惠政策,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1、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可贷额度关系: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35万元;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7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30万元;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4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25万元;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月缴存住房公积金7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15万元;月缴存住房公积金5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12万元;月缴存住房公积金3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8万元;月缴存住房公积金8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5万元。
2、控制贷款次数:申请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控制高档住宅贷款:房屋总价13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及其配偶如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支取住房公积金后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的诸住金[2007]5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2007年9月30日